抚养费引纠纷,“线上+线下”温情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2-10-26 |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浏览数:16559 次
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该因为离婚而缺席,支付抚养费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惠州中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缓和了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保障。
陶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孩由陶某抚养,陈某名下一处房产归陶某所有。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陈某一直不履行协议,陶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后,陈某不服判决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至惠州中院后,首先流转到立案庭调解团队。调解员彭科梅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究,认为从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来看,抚养费的分担存在协商处理的可能,于是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但双方都强调自己有难处,迟迟未达成协议。隔空喊话式的“线上”调解难以取得成效,调解员决定将调解的主攻方向调整为“线下”当面沟通,争取以面对面的方式进一步推进调解。
调解员多次联系陶某,陶某同意到法院商讨调解方案,但陶某情绪一直较为激动,不愿与陈某沟通。调解员通过分享自己婚姻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对陶某进行耐心劝导,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深入交流,陶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与陈某沟通。随后,调解员联系陈某,转达了陶某的意见,同时向陈某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两人能各让一步,不要让孩子生活在父母争吵的阴影中,要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陈某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的工作。
经过近一个月调解,该案最终成功调解结案。结案后,当事人发来致谢短信,表示此次调解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及法院人的用心和温情。
从法理到情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直充当“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在法理与情理中找到平衡点。“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拿出200倍的耐心来调解,从多角度多方面释法、说理、讲情,才能让他们真正敞开心扉,解开心结。”彭科梅如是说。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陶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孩由陶某抚养,陈某名下一处房产归陶某所有。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陈某一直不履行协议,陶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后,陈某不服判决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至惠州中院后,首先流转到立案庭调解团队。调解员彭科梅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究,认为从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来看,抚养费的分担存在协商处理的可能,于是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但双方都强调自己有难处,迟迟未达成协议。隔空喊话式的“线上”调解难以取得成效,调解员决定将调解的主攻方向调整为“线下”当面沟通,争取以面对面的方式进一步推进调解。
调解员多次联系陶某,陶某同意到法院商讨调解方案,但陶某情绪一直较为激动,不愿与陈某沟通。调解员通过分享自己婚姻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对陶某进行耐心劝导,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深入交流,陶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与陈某沟通。随后,调解员联系陈某,转达了陶某的意见,同时向陈某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两人能各让一步,不要让孩子生活在父母争吵的阴影中,要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陈某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的工作。
经过近一个月调解,该案最终成功调解结案。结案后,当事人发来致谢短信,表示此次调解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及法院人的用心和温情。
从法理到情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直充当“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在法理与情理中找到平衡点。“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拿出200倍的耐心来调解,从多角度多方面释法、说理、讲情,才能让他们真正敞开心扉,解开心结。”彭科梅如是说。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