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院公开审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3-03-10 |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浏览数:5679 次
3月3日上午,惠州中院以“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杨某军等四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8年,有村民投诉惠东县大岭某地河水变臭变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会同大岭街道办对水沟上游进行排查,发现杨某军等四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填埋区有渗滤液流向旁边的坑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但杨某军等四人一直不予理会。为此,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惠州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对起诉书主张的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称,被告杨某军中标承包某砖湖填土项目后,违背《砖湖填协议》约定,伙同庄某伟将砖湖提供给他人倾倒各类垃圾,安排杨某养、杨某强在现场管理、指挥车辆倾倒垃圾,并向倾倒垃圾的司机等人收取费用。经鉴定,所倾倒的固体废物及其产生的渗滤液超标。除了须依法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军等人还应当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对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以及对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
合议庭还组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邀请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部门约50名工作人员旁听。
自2022年9月起,惠州法院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改革工作,优化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侵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配套,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用法治之盾守护“绿美广东”,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但杨某军等四人一直不予理会。为此,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惠州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对起诉书主张的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称,被告杨某军中标承包某砖湖填土项目后,违背《砖湖填协议》约定,伙同庄某伟将砖湖提供给他人倾倒各类垃圾,安排杨某养、杨某强在现场管理、指挥车辆倾倒垃圾,并向倾倒垃圾的司机等人收取费用。经鉴定,所倾倒的固体废物及其产生的渗滤液超标。除了须依法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军等人还应当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对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以及对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
合议庭还组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邀请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部门约50名工作人员旁听。
自2022年9月起,惠州法院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改革工作,优化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侵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配套,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用法治之盾守护“绿美广东”,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